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一步促进公司党员干部的廉洁管理,特制定本自律准则:
第一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下列不正当利益:
(一)索取管理对象、客户和关系人员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钱物(购物卡)馈赠和宴请;
(三)不登记上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的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禁止私自从事下列营利活动。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外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四条 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下列利益。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介绍公司明令禁止的亲属进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一)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超标准招待客人;
(二)擅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办公用具和车辆;
(三)擅自借用公司车辆。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党委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督促下属分子公司党员干部的贯彻实施。
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定期向公司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思想,特别是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作专题汇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九条 党员干部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党委三届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之一起执行。
中共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About Us Introduction Honor Experience Speech
Houman Resource Concept Society Campus Learn
CPC Building Acitivities Individuals Education
Investor Relationship
Contact Us Manner Marketing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