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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

发布时间:2019.01.16 阅读:13564 分享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一步促进公司党员干部的廉洁管理,特制定本自律准则:

第一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下列不正当利益:

  (一)索取管理对象、客户和关系人员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钱物(购物卡)馈赠和宴请;

  (三)不登记上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的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禁止私自从事下列营利活动。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外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四条 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下列利益。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介绍公司明令禁止的亲属进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一)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超标准招待客人;

  (二)擅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办公用具和车辆;

  (三)擅自借用公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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